2012年11月,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发现优乐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乐互联”)在其经营的可可团团购网站上发布信息,以人民币9.8元/支的价格组织消费者团购“原价38元的完美芦荟胶”,该商品使用了与完美公司生产的完美芦荟胶商标相同的标识。通过鉴别,上述商品包装粗糙,与完美公司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属于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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