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本质视点>>最新资讯

聚焦丨《电商法》1月1日实施 这些变化你得知道

发布人:小布来源:台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8-12-25 09:50

《电商法》的颁布,意味着今后的网络交易行为将有法可依。

五年四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商法》)在千呼万唤中终于出台,并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电商法》的颁布,意味着今后的网络交易行为纳入法制化正轨,网络维权将有法可依。为正确解读《电商法》,上周,由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浙江省商务认证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联合举办《电商法》宣讲培训,邀请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主任,《电商法》起草人之一杨坚争教授等专家进行权威解读。在此,记者整理出培训会上的若干“干货”,希望能对我市电商经营者有所启发。

电商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解读:第九条可见,电商法所指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三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其他网络服务”,本法将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而根据第十条,有四类活动开展电子商务是不用登记的,即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

这里“小额”的界定可以参照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标准,即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而这里的“零星”与“小额”应该是“或”的关系。

电商应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解读:电商纳税是此次《电商法》出台最受关注的。本条将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微商、自然人等纳入纳税范畴。其方法是在首次纳税后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如何确定“首次”是本条的关键。这一条款可能成为《电子商务法》执行后影响最大的重磅条款之一。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经营所得为基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淘宝为例,在平台上开店不需要登记的自然人网店,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有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这些网店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粗略匡算,年销售收入在45万元以上就需要缴税,同时要办理税务登记。鉴于电子商务平台统计的准确性,电子商务的纳税工作将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平台内的经营者既然进行了经营活动,缴纳税款本身没有问题,现在的问题是,由于监管上和制度上的薄弱,经营者已经习惯了不缴纳税款的情况。解决的办法是,交易平台与税收部门、工商部门联合,利用交易大数据,通过信息共享开展纳税工作。

办好了营业执照,网店就要依法纳税。《电商法》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商运营必须税务登记,平台交易信息保存不少于三年。淘宝个人店首当其冲,这就要求网店经营者们必须按规定记账报税,否则一查平台的交易信息,想逃都逃不掉。

虚构交易、编造或删除评价被禁止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解读:这条意味着“好评返现金”或刷单的做法都将被禁止。类似“给个五星好评,返红包!”这样引导顾客给好评的或者购买“水军”刷好评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第十七条的“虚构交易”是指电子商务活动参与方本无真实交易之目的,经过事前串通,订立了双方并不需要真正履行的电子商务合同,经营者以此达到增加销量、提高可信度、提升排名等目的。“编造用户评价”是指没有交易事实或者违背事实作出用户评价,包括故意虚构事实,歪曲事实等作出的好评或者负面评价等不真实评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禁止电商平台删除消费者的评价,这是从消费者是弱势群体的思维出发的。但不能排除极少数消费者对于平台上的商品进行不实评价或恶意评价,这类情况的解决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了。

制约大数据杀熟,还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解读:电子商务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并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个人画像,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有些平台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同样的商品或服务,平台利用掌握的用户数据,提供给老客户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贵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商法》要求商家要把选择权和知情权还给消费者。

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解读:以“共享单车”为例,运营公司往往会向单个消费者收取小额押金作为对车辆的担保,但由于消费者群体庞大,运营公司往往会收取到总额非常巨大。自2017年下半年起,已有多家运营共享单车企业宣布停止营业,甚至已出现运营企业破产的情况。用户押金退还出现过程序复杂、退款不及时以及其他难以退还等情形,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里的“明示”即明确表示,具体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合理条件”是指不得预设不合理的障碍或者变相阻碍消费者退款的条件。“及时退还”是指不得拖延退款,更不得设置条件阻碍或者变相阻碍退款,而应当按照消费者的申请退还押金。

强制“二选一”最高将被处200万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解读:第二十二条也是经过激烈讨论才加上的。电子商务法必须支持新生事物成长,但也必须限制垄断行为。

本条源自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规定的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自身便利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应当说,禁止电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本法在互联网领域的一个创新。它对于社会关注的“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的事件作出了明确回应,也告诉电商行业,滴滴出行、快的打车烧钱打架,把其他打车软件打死了,然后滴滴快的合并,这种现象不能再重演。

根据第八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也是监管部门可以用来处罚平台经营者的最高罚款金额。

自营或第三方应显著标明

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解读:在电子商务纠纷调解中,投诉案例来自于自营平台中非自营业务所占比重较高,许多消费者常常混淆平台经营者自己销售的产品和平台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因此,有必要明确,平台经营者在自有平台上开展商品或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识,避免购买者或用户产生误解。

例如,京东自己销售商品属于自营业务,具有了一定的公信力。但平台内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业务时,消费者常常将其与京东自身商品销售相混淆,所以,平台经营者必须明确区分两者的区别。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关键词:电商  

【免责声明】本网站未标有“原创”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本站。

1/1 页

相关新闻:

评论专区: (所有评论)有0条评论

用户名:

标  题: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示本网站同意或支持其观点。

热门文章

策划报告更多>>

《本质视点》全媒体矩阵



本质视点官方网站(focusbz.com)  重庆本质视点传媒有限公司  涉企举报专区  渝ICP备2025057177号-1

邮箱:bzfocus@163.com  邮编:400000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二单元19-10

扫描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