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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商业怎样应对灵活用工税收新政策?

发布人:本小点来源:本质视点 发布时间:2025-09-17 17:24:16


本质视点:所谓的“灵活用工税收新政策”究竟是怎么回事?


华少:包括直销、微商、新零售等在内的社交商业内部所说的税收新政是指2025年6月相继由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这三个文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及收入信息,并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税务代办申报和扣缴社保相关事宜。


其中,《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规定按季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能够帮助税务部门及时掌握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打破平台经济“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信息壁垒,有效挤压“空壳平台”和违规搞“开票经济”的生存空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责任主体包含运营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八类互联网平台企业,涵盖了当前平台经济的主要领域,确保了涉税信息报送主体的全面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则明确此类从业人员的个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因该系列政策明确规定灵活用工平台属于应该按此上报收入及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之一,因此,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个税扣缴将面临巨大变化。


本质视点:该政策具体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华少: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及国税总局公告第15号、16号文的规定,这三项政策实际执行都是自2025年10月1日开始。因此,该项政策马上将严格执行,部分企业已经开始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进行税收扣缴的调整,以符合政策要求并保障相关从业者利益。



本质视点:灵活用工现象在社交商业领域采用普遍吗?有哪些应用场景?


华少:我们一直在帮助包括直销、微商、新零售、直播电商等社交商业领域平台提供财税工具和税务筹划服务,因此了解到“灵活用工”模式在该领域其实是被广泛采用的,其典型场景包括:社交电商场景下直销商、分销员、团长的佣金结算;内容创作场景下博主、主播、写手的广告分成、打赏结算等。因此,本次税收新政导致“灵活用工”模式相关人员税收扣缴事项的巨大变化,从而引起行业热议。


本质视点:该新政的出台有什么积极的一面?


华少:税收新政的出台可以理解为让此前税款扣缴处于模糊地带的灵活用工等方式实现“合规转正”。


其积极意义主要有两点:一是为平台、企业、个人三方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操作指南,让灵活用工行为的个税扣缴规范化,与偷逃税款行为划清界限,让大家得以安心守法经营,合法照章纳税;二是淘汰一批过去依靠信息不透明、违规操作生存的劣质平台,推动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本质视点:该新政的出台会对社交商业领域带来什么样的挑战?


华少:该税收新政的主要影响是从业者的个人税务成本。新规实施前,灵活用工平台为平台从业者申报的方式均是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低税率进行,综合税率基本在0~2%之间,且这部分税务成本已经包含在了平台向企业客户收取的服务费中,无需个人承担。现在依据相关法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文《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申报个税,将适用3%~45%的综合所得税率,收入越高,税率跳档越快,税负增加越明显。



根据文件规定,应纳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计算。


也就是说,10月1日之后灵活用工的就业人员税负计算方式几乎与正常工薪阶层一样,只是工薪阶层有5000元的基本扣除数和专项附加扣除项,而灵活用工人员是统一减免20%之后再进行5000元的基本扣除,最后执行的税率都是一样的,且年度统一合并至个人“综合所得”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这一点对于采用“灵活用工”模式的高收入自由职业者影响较大,比如比较高层的直销商、微商团长和头部主播,月收入动辄10万以上的,个人税收变动巨大。但是对于低收入自由职业者,由于每月有20%的直接费用扣除和5000元的扣除基数,其税务成本并不会明显增加。


比如对于从业者年收入高于127.5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会被征收45%的顶格税款,与此前的灵活用工交税差异巨大。


本质视点:相关灵活用工平台或从业者可以怎样应对?


华少:灵活用工平台需重新评估业务模型和定价策略,或者考虑使用个人税负成本更低的其他方式,比如以个体户或成立有限公司合作模式代替灵活用工模式。个体户合作模式其实也早已在工作中被广泛采用,它一方面可以控制税负,另一方面拥有法人资格可以为平台规避一定运营风险。


以从业者月收入10万元为例,如果以自然人连续劳务需要纳税19.09%左右;如果用个体工商户的模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纳税时还可以将日常运营开支成本、设备折旧摊销等入账扣除,最终综合税负率大概率可以控制在12%以内。如果个体户可以取得“核定征收”资格,综合税负率甚至可以控制在1%以内。至于2028年之后的个体户税收政策会不会发生变化,还有待观察。


我们广东快商科技有限公司自研的“快小商”在线个体户系统,可以帮助自然人身份的经销商非常便捷实现在线注册个体户,可以是商贸类(还可以取得预包装食品&保健品互联网销售许可),也可以是推广服务类,甚至还可以帮助符合条件的个体户申请核定征收等优惠政策。


本质视点:针对该税收新政有什么其他相关建议?


华少:照章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不应也不能逃避。对于从业人员来说,需要理解和接受到手收入可能减少的现实,并据此调整个人预期和报价,或者与用工企业协商业务合作新模式。


过去那种“低税负结算”的路径已被彻底封堵,任何承诺低税率的平台都可能带来巨大风险。在合规前提下,企业和高收入从业者可以考虑通过调整业务结构(如注册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等)进行合法的税务规划,但这需要在专业机构指导下谨慎操作。


附件:

1.《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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